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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5年自考宪法学考试大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来源:2exam.com 2015-1-27 22:41:07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特征、组成和任期;了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组成;了解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准确理解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和行政长官制的特点;了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资格和职权;了解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性质、组成、政府主要官员的资格和政府的职权;了解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性质、组成、任期和职权;了解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职能,从而对享有自治权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有个全面系统的了解。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特征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自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方文字

  (四)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五)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六)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七)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

  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特殊的地方政权。

  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制

  (一)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

  (二)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

  (三)行政主导

  (四)司法独立

  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性质和地位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任期和资格

  (三)行政长官的职权

  四、特别行政区政府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性质和组成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的资格

  (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五、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一)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性质

  (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组成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任期

  (四)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职权

  六、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考核知识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考核要求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识记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概念

  领会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特征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

  识记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任期;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领会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的性质

  领会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特殊的地方政权。

  四、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

  领会

  (1)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

  (2)行政与立互相配合;

  (3)行政主导;

  (4)司法独立。

  五、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识记

  (1)行政长官的职权;

  (2)行政长官的资格。

  六、特别行政区政府

  识记

  (1)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

  (2)政府主要官员的资格。

  领会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识记 立法机关的性质和任期。

  领会

  (1)立法机关的组成;

  (2)立法机关的职权。

  八、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领会

  (1)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2)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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